期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出炉,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28日。
作为我国期货行业的基本大法,多位市场人士表示,期货法草案的出炉是期货立法的重要里程碑,意味着我国期货行业将与证券业、基金业等其他金融行业一样,将进入到用法律典章来规范的历史新阶段,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将得到极大提升。从当前草案的立法基调来看,期货法充分继承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宗旨以及核心内容,同时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开放性,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期货行业管理法制条文。
国元期货董事长洪明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期货法草案从法律层面对我国期货市场的改革开放做了顶层设计,明确了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期货市场基础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对场外市场的监管,对市场准入、投资者保护和对外开放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将为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以及跨境监管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利于稳定交易者预期,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并与国际市场更好衔接。
具体来看,洪明认为草案有三大亮点,一是注重法律间协调衔接。注重与新修订的证券法相衔接,将证券衍生品等纳入期货法调整。充分考虑期货市场的特殊性,借鉴国际实践经验,确定了特殊制度安排,与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协调衔接,以保障期货交易安全便捷和市场稳定发展;二是确立交易者权益保护制度。规定交易者适当性原则,并将交易者分为专业交易者与普通交易者。为了保护交易者权益,草案明确构建多元化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引入调解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三是强化期货市场跨境监管。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期货市场改革开放的需要,草案对期货市场跨境监管作出了制度安排。从“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对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明确监管要求,并对境内外交易者跨境交易的行为进行规范。
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比,草案还在法律层面将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对场外衍生品交易机制、结算制度等方面做了定性的性规定。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对此表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场外市场的有序开展,也为场外市场发展预留了足够空间,有利于期货功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草案还确立了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清算模式’,在确保场内顺利交易的同时,为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预留空间,这也将为中国期货市场结算体系与国际接轨做铺垫,进一步消除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期货市场的顾虑。”景川说。
此外,草案还对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运行作了明确的规范。洪明认为,对于期货经营机构来说,将进一步提升期货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服务能力,业务模式更加丰富,为更多的产业链提供更加专业化服务;同时期货法从法律层面对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路径、跨境监管等作出安排,也将进一步促进期货经营机构向国际接轨,提升期货经营机构的国际化水平。
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韩乾看来,草案还从法律层面对很多以往定义不清楚,责权不明确的地方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比如第16条首次实质规定了程序化交易的合法性和报告制度,很多条款对于实控关系作了明确定义,提出了管理办法,第24条第6款将:“持有相关合约,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行为界定为操纵市场行为,证券市场上存在此类行为,但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第26条等对于内幕消息和知情人有了明确定义;第28条中对于各种传播媒介进行信息传播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
“此外,草案中第100条关于允许设立独立期货结算机构的规定,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市场格局预留了空间。”韩乾说。
洪明表示,可以预见,未来期货立法的推出将为下一步市场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和指明方向,有利于进一步解决一些基本性的制度性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有利于全面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