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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仍然不可参与场外期权加杠杆

作者:期货咨询 来源:期货交易返佣网-期货交易-黄金原油期货返佣 日期:2021-03-25

近日,有报道称“‘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大型券商提供通道,挂钩标的个数超过1200家”。报道中提到,证券公司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参与场外期权业务方案。

监管层予以高度关注,有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展示了一份场外期权交易商收到的监管问询邮件,监管层对交易商问询四方面问题:

一是否向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业务方案》的宣传材料?

二是否向个人投资者宣传场外期权业务?

三是否存在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场外期权交易的情形?

四是否通过法人机构为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提供便利的情形?

该邮件显示,监管层要求,各交易商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审慎展业。

“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背后是大型券商提供通道?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从业内人士处独家获得一份来自一家大型券商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业务方案》。方案中信息显示,该券商目前拟定以100万元为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门槛,期初需支付费用包括期权费及通道费用,其中通道费用为一次性收取名义本金的3‰。

据称,该方案的附件《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挂钩个股标的名单》显示,所挂钩标的个股数量超过1200家,其中上交所标的个股近500家,深交所标的个股700余家,包含沪深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个股。

该方案指出,场外期权的优势在于,个人投资者只需支付期权费及通道费,最大的损失即为期权费及通道费。而在看好个股行情情况下,通过场外期权方式参与,可实现杠杆交易,放大投资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中还提到,因个人投资者采用法人通道方式参与场外期权,在获利情况下,除去期初支付的期权费及通道费用外,获利部分还需缴纳6%的增值税。

场外期权管理新规明令,交易对手方应为专业机构投资者

2020年9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发布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指出,股票股指类等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未显示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的条件:

第一,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第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第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进行穿透。

在符合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同时,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管理办法》第四条对风险合规方面强调,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期权业务。

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业内人士明确答复

“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是不是真实存在?财联社记者经向券商及业内人士咨询此事,均对此予以了否认。

“‘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肯定是违规的,目前没听说监管要放宽准入门槛。”一位头部券商股权衍生品业务线高级副总裁向财联社记者表示。

另外一家头部券商金融创新总部总监向财联社记者表示,监管明确是机构投资者才能参与。

此外,一位业内资深从业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并不合规,此外与事实偏差太远,并非行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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